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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錯誤本來可以避免,是不應該發生的,但是犯錯者并無惡意,是無心造成的,屬于“誠實的失誤”。 犯錯者應該為其失誤受到批評、承擔責任,但是是屬于工作態度問題,并沒有違背學術道德。 還有一類是學術不端行為。 這類錯誤本來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讓它發生了,存在主觀惡意,違背了學術道德,應該受到輿論譴責和行政處罰,乃至被追究法律責任。
2019年5月29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正式發布了《學術出版規范 期刊學術不端行文界定》行業標準(CY/T 174-2019),規定于2019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該標準對論文作者的剽竊、偽造、篡改、不當署名、一稿多投、重復發表、違背研究倫理等學術不端行為進行了明確的分類和界定,對審稿專家和編輯者的違背學術道德、干擾評審程序、違反利益沖突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盜用稿件內容、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學術不端行為進行分類。.
”趙延東對記者說,“這一結果有力地說明,學術不端行為不僅會敗壞學術風氣,還會對新一代研究者產生一種極惡劣的‘示范’效應。 那些在充斥著這種不良風氣的環境里成長起來的學子們,很容易受到學術不端行為的引導,形成錯誤的價值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