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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在調(diào)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時應當堅持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的原則。 第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科研人員、項目評審專家和項目依托單位實行信用管理,用于相關的評審、實施和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參與者、評審專家和依托單位等應積極履行與自然科學基金委簽訂的相關合同或者承諾,如違反相應義務,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依據(jù)合同或者承諾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以書面形式投訴舉報科研不端行為,投訴舉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四)涉及本辦法適用的科研不端行為。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鼓勵實名投訴舉報,并對投訴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充分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