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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變更的因素:
1.發包方原因:業主本身的需求發生變化,工程規模、使用功能、工藝流程、質量標準的變化,以及工期改變等合同內容的調整。變更是必然的,特別是精裝。業主看到的施工結果與他想要的東西發生偏差,業主看圖紙看模型感覺不出好壞,做了樣板房必然會有更改。甚至是正式工程因為效果不理想不滿意而推倒重來,這種更改的時間是無法掌控的。
有些業主有“變更癖”,有時心血來潮要求拆掉重做,施工人員看到這些業主來就誠惶誠恐。還有些政府重點項目,市領導經常前呼后擁光顧這些工程項目,凡不合他的喜好趣味和審美標準就得修改,工程變更是在貫徹領導的個人意志,經常是改得面目全非,設計師和施工人員是苦不堪言。
2.設計方原因:設計錯漏、設計不到位、設計調整,或規范標準修改了,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進行的設計改變,或與現場不符無法施工非改不可等;
3.承包商原因:因施工質量或安全需要變更施工方法、作業順序和施工工藝等,有時遇到突發情況和特殊地質情況,有時純粹是為了方便施工節約人工,有的則是通過設計變更而進行重新報價以彌補低投標報價的損失,更有甚者,一些不良承包商買通設計,在竣工圖上作有利于承包商的修改以謀取不當利益,有時則是施工錯誤而不得已要求設計變更,使錯誤具有合法性;
4.監理方原因:監理工程師出于工程協調和對工程目標控制有利的考慮,而提出的施工工藝、施工順序的變更;
5.其他原因:不可預見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環境和建筑風格潮流時尚變化導致工程變更,原訂合同部分條款因客觀條件變化,需要結合實際修正和補充,如地質原因引起的設計更改。
二、工程變更對策:
造價師應在變更前對變更內容進行測算和造價分析,即使沒有藍圖也能根據概念和說明進行專業判斷、變更必要性分析和綜合平衡,即功能增加與造價增加之間尋求新的平衡。
評估設計變更的成本效應,對設計變更提供工程造價費用增減估算給集團合約采購部,為詢標人事先的變更決定及變更后的預算調整提供依據。根據實際情況和地方法規標準及定額標準配合甲方做好項目施工索賠內容合情合理的裁決、判斷、審定、最終測算及核算。審核、評估承包商、供貨商提出的索賠,分析、評估合同中甲方提出的反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