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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相關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根據關聯情況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不端行為,是指發生在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評審、實施、結題和成果發表與應用等活動中,偏離科學共同體行為規范,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行為準則的行為。 具體包括: (四)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相關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準確;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在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時應當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原則。 第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科研人員、項目評審專家和項目依托單位實行信用管理,用于相關的評審、實施和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參與者、評審專家和依托單位等應積極履行與自然科學基金委簽訂的相關合同或者承諾,如違反相應義務,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依據合同或者承諾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以書面形式投訴舉報科研不端行為,投訴舉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四)涉及本辦法適用的科研不端行為。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鼓勵實名投訴舉報,并對投訴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充分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