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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相關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根據關聯情況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一、我國關于學術不端行為的政策規定. (一)《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2013年開始實行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是我國教育部在綜合以往有關學位論文的規定基礎上頒布的有關學術誠信建設的規章制度。. 該辦法規范了學位論文管理、規定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以及明確包括學生、指導老師、學位授予單位及院(系)等培養單位在內各主體在各級學位申請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及處理辦法。. 在本辦法中,教育部規定了六種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即:(1)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2)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3)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4)偽造數據的;(5)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二)《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這是在學生主體中出現學術不端的重要原因之一。 無論是在高等院校還是科研機構中,論文發表數量在職稱評定、評價研究質量等環節當中仍占有很大比例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科研工作者的焦慮與負擔,從而加劇科研工作者剽竊、抄襲、弄虛作假以及發表“水文”以次充好等行為的出現。 首先,“學問”與“品德”是一位優秀的科研工作者必不可少的品質。
2003年12月17日2003~2004學年度第7次校務會議通過的《清華大學關于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暫行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學校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