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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高等學校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 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結論,并依職權作出處理或建議學校作出相應處理。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應當同時通知項目資助方。 (三)偽造學術經歷:在提交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告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等行為,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代寫論文等其他嚴重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根據相關學術組織或學校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學校相關單位應該根據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