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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相關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根據關聯情況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學術不端行為并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會引發公眾對于科研工作者的誠信問題、高校的學術風氣及政府公信力的質疑。 最后,對學術不端“零容忍”,也將指引科研工作者回歸初心,靜下心來從事自己領域的研究,生產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從而完善發展我國的科研體系,增強國家的科研實力。
一、我國關于學術不端行為的政策規定. (一)《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2013年開始實行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是我國教育部在綜合以往有關學位論文的規定基礎上頒布的有關學術誠信建設的規章制度。. 該辦法規范了學位論文管理、規定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以及明確包括學生、指導老師、學位授予單位及院(系)等培養單位在內各主體在各級學位申請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及處理辦法。. 在本辦法中,教育部規定了六種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即:(1)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2)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3)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4)偽造數據的;(5)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二)《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高等學校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 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