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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員可能會因為科學態度不公正客觀、不尊重同行學術貢獻,或有門派歧視等原因而受到學術不端指控。 被指控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是認定學術不端的要點。 12.隱匿利益沖突。
科研不端行為通常是指在研究和學術領域內的各種編造、作假、剽竊和其他違背學術共同體公認的道德行為;濫用和騙取科研資源等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 科研不端行為的表現有:在研究和學術領域內有意做出虛假的陳述;損害他人著作權,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剽竊他人的學術成果;違反職業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學術認識、假設、學說或者研究計劃;研究成果發表或出版中的科研不端行為;故意干擾或妨礙他人的研究活動;在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等等。
在看待剽竊的問題上,也要防止采用過分嚴格的標準。 這需要注意3種情形: 一、必須對別人的觀點注明出處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較新穎、比較前沿的觀點,如果不做說明就有可能被誤會為是論文作者的原創。 對于已經成為學術界的常識、即使不做說明也不會對提出者的歸屬產生誤會的觀點,則可以不注明出處。
還有一點應該強調:科研不端是學術共同體對科研人員嚴重違背共同體共識行為的判斷。 在這個判斷的基礎上,科研人員的不端行為有可能同時違反了相應的組織紀律、行業規范甚至相關法律法規,這些判斷要由相應的部門和團體做出。